7月23日下午,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会。省委书记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许勤出席第二次全体会议并讲话。省委副书记、省长梁惠玲作任职议案说明。
这段时间,因为掏鸟大学生即将出狱,网上争论又开始了,不断出现“拐卖46个儿童判10年”,“掏个鸟窝判10年”的言论。这样的言论非常具有煽动性和诱导性,让人感觉法律的判决太荒唐了。所以需要弄清事情真相原委,再做评论,才是客观的。
一、“拐卖46个儿童判10年”真相
网上很多人认为人贩子陈莲香拐卖46个儿童,只判了10年。事件真相如下:
2009年,福建发生“安溪2·22特大拐卖案”,被公安部门列为督办案件。此案为团伙作案,最后共抓获案犯13人,团伙在两年时间共拐卖儿童46名。李地基为头目,与吴随清、吴秋月、谢旦3人共为主犯,其中李地基、吴随清2人被判处死刑;吴秋月、谢旦2人被判处死缓;其他参与拐卖儿童的被告人,被判刑2到15年不等。其中大家关注的陈莲香,被判10年1个月,并处三千元罚金。
在这个拐卖团伙之中,所有的成员分工明确、利益链条分明。有人负责和外省人贩子接头,有人负责寻找买家,有人负责食宿交通,有人负责诱拐儿童。每个孩子卖出后,不同分工的人从中获利也不同。
陈莲香等几人专门负责诱拐儿童,将诱拐的儿童交给团伙头子李地基,每得手一个孩子,陈莲香可得1万块。她只负责拐的“一环”,至于孩子怎样卖的,卖到了哪里,李地基不允许她知道。
团伙共拐卖儿童46名,其中,一部分孩子是父母生下不要主动卖出去的,另一部分儿童是陈莲香等几人诱拐到手的。
后来,陈莲香又交代出了很多警方没有掌握的其他重要线索,根据新线索确实拯救出了新一批被拐卖儿童。因她有一定立功表现,最后判处10年1个月有期徒刑和罚金。
虽然我也感到对她的判刑轻了,但是网上的“拐卖46名儿童才判10年”的言论是不属实的。因为是团伙拐卖儿童46名,主犯已判死刑。
另外,我国刑法规定,拐卖妇女、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,拐卖妇女、儿童3人以上的,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。也并不是有些人说的法律规定拐卖10个儿童判5年。
二、“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”真相
大学生在掏鸟事件发生半年前他就在网上发帖说过“收购各种隼鹰”的话,并附上了自己QQ号,网上与人交流中还说过“富贵险中求”的言论,另外他还是“河南鹰猎交流群”一员,这个群多次买卖保护动物。
掏鸟时,他也知道这是国家保护动物,有意为之。他的目的也明确,就是打算贩卖赚钱。并且多次猎捕,多次贩卖,总共16只燕隼。另外,他还收购了1只凤头鹰,这个也是国家保护动物。
刑法规定,非法猎捕、收购、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,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判5年以上10年以下;情节特别严重的,判10年以上。
该大学生猎捕、收购、贩卖一条龙,是惯犯,不是初犯,且数额为17只,达到了“10只以上”,属于刑法规定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法律给他的定位就是一个野生动物贩子,并且没有自首情节,所以量刑较重。
当年的法官回答提问时说:这是数罪并罚的结果,法院维护法律的尊严,根据法律,确实该判10年。当年的央视报道,该案首次庭审公诉人员建议“从轻处罚”,后来的公诉则建议“从重处罚”。
燕隼是一种濒危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属于二级保护动物。我们的认识中可能感觉鸟是很小的动物,就算猎捕买卖,也无关紧要,何况还是幼鸟。但是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是跟动物体积大小、长幼无关的。如果我们把这17只鸟换成17只大象、犀牛、老虎、熊猫、黑熊。大家又会觉得如何呢?
所以我认为法院对该大学生的判刑是有些偏重,但是并不过分。
网上“大学生掏个鸟窝就判十年”,也有人说“掏个鸟蛋判十年”的言论,很具有误导性,是不适合这样说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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